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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全文(文字版):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全文,文中各计算条文可直接跳转回本页对应位置。

诉讼费用交纳办法

(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)

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(一)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
  1. 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
  2.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2.5%交纳;
  3.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照2%交纳;
  4.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
  5.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
  6.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9%交纳;
  7.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8%交纳;
  8.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7%交纳;
  9.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6%交纳;
  10.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案件受理费:0.00 元(大写:零元整);减半交纳:0.00 元

(二)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1.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。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受理费:300.00 元(大写:叁佰元整);减半交纳:150.00 元

2.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受理费:500.00 元;减半交纳:250.00 元

3.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
受理费:100.00 元;减半交纳:50.00 元

(三)知识产权民事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。

受理费:500.00 元;减半交纳:250.00 元

(四)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。

受理费:10.00 元;减半交纳:5.00 元

(五)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  1. 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;
  2.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。
受理费:100.00 元;减半交纳:50.00 元

(六)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
受理费:100.00 元;减半交纳:50.00 元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。上表中标注"50–300元"等幅度的,可按当地标准在幅度内调整。

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(一)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  1.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。
  2.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%交纳。
申请费:500.00 元

(二)申请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,每件交纳30元;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但是,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

申请费:30.00 元(最高5000元封顶)

(三)依法申请支付令的,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。

申请费:0.00 元(财产案件受理费的 1/3)

(四)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元。

申请费:100.00 元

(五)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,每件交纳400元。

申请费:400.00 元

(六)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但是,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
申请费:0.00 元(最高30万元封顶)

(七)海事案件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、申请海事强制令、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、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、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  1.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;
  2.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  3.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  4.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1000元;
  5.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每件交纳1000元。
合计:22000.00 元

第十五至十八条 减半、上诉与再审

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后:0.00 元

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上诉案件受理费:0.00 元;减半交纳:0.00 元;按十元取整(预交参考):0.00 元

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再审案件:有新证据提起再审、或对一审未上诉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再审的,按原审标的计算案件受理费,与财产案件受理费相同。

附一 本金+利息 → 诉讼标的额(可选)

多笔本金可分别选择"月利率"或"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(四倍)"计算单利,结果自动汇总,可一键填入第十三条第(一)项的诉讼请求金额。

#本金(元)利率方式月利率起算日期截止日期计利天数利息(元)删除
本息合计:0.00 元

附二 破产管理人报酬(参考,非诉讼费)
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》,按各档上限比例测算,仅供参考。

管理人报酬(上限测算):0.00 元

费用汇总段落(可复制)

已填写金额的项目自动计入段落;固定费用项目(劳动争议、行政、管辖异议、其他非财产、知识产权无争议金额、公示催告、撤销仲裁、海事)请在对应条文处勾选"计入汇总"。

可复制段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