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档二-通用赔偿规则
文档二 通用赔偿规则
一、一、核心基准:全局比例
全局比例是受害人与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,不区分”应当”与”实际”(区分应当/实际的是保险层的局部比例,主要是交强险)。
- 受害人自身比例 + 各侵权人全局比例之和 = 100%
- 侵权人 i 的应当赔偿数额(分级判断):
- 单项损失 < 交强险对应分项限额时:应当赔偿数额 = 该单项损失(交强险足额覆盖)
- 单项损失 ≥ 交强险对应分项限额时:应当赔偿数额 = 分项限额 + (损失 − 分项限额)× 该侵权人全局比例
- 等价公式:应当赔偿数额 = 交强险实赔 + 交强险后剩余损失 × 全局比例
二、二、交强险赔偿规则
- 分项独立限额:医疗 18000 元、伤残 180000 元、财产 2000 元;限额就是限额,不再乘任何比例
- 局部比例(区分应当/实际):
- 交强险应当赔付比例 = 该侵权人全局比例
- 交强险实际赔付比例:原始全局比例 > 0 时为 100%;原始全局比例为 0% 时为 10%
- 计算逻辑:
- 交强险应当赔付数额 = 单项损失 × 实际赔付比例
- 交强险实际赔付额 = MIN(应当赔付数额,对应分项限额分摊额)
- 交强险不受应当赔偿数额封顶;0% 无责时按损失 × 10% 与限额孰低赔付
- 交强险后剩余损失 = 单项损失 − 交强险实际赔付额
三、三、商业三者险赔偿规则
- 限额规则:仅设事故总限额,无医疗、伤残、财产分项限额;同一侵权人可以有多张商业三者险保单
- 三者险应赔 = 交强险后剩余损失 × 该侵权人全局比例(多侵权人时为汇总全部交强险后的剩余损失 × 该侵权人全局比例)
- 计算逻辑:
- 应赔总额未超保单总限额:各分项实赔 = 各分项应赔
- 超出保单总限额:实赔总额锁定为总限额,各分项按各分项应赔占比分摊
- 同一侵权人多家商业三者险:按各保单保额占其总保额的比例分担,单张保单不超自身限额
- 三者险后剩余损失 = 交强险后剩余损失 − 三者险实赔;该余额 = 侵权人本人实赔 + 受害人自担
四、四、实际侵权人赔偿规则
侵权人本人实赔 = 交强险后剩余损失 × 全局比例 − 三者险实赔(即三者险未覆盖的缺口)。保险足以覆盖的,本人为 0;完全没有投保的,应赔额全部由本人承担。
五、五、受害人自担
受害人自担最后按残差计算:自担 = 初始损失 − 交强险实赔 − 商业三者险实赔 − 侵权人本人实赔。交强险在限额内超额赔付时,受害人自担相应减少(例如损失 18000 元且交强险足额赔付时,自担为 0)。
六、六、多受害人:限额比例分摊规则
同一张保单的限额由全部受害人共用:
- 足额(该损失项目全部受害人的应赔额合计未超对应限额)→ 各受害人分别据实赔付
- 不足额 → 各受害人地位平等,按各自该项损失占全部受害人该项总损失的比例分摊限额,再与各自应赔额取孰低
七、七、多侵权人:先各交强险、后按剩余损失计算
- 各侵权人的交强险保单分别在全部受害人之间分摊赔付
- 汇总全部交强险赔付后的剩余损失,按各侵权人的全局比例计算各自三者险应赔额,再由各自的商业三者险、本人完成
- 各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;内部按各自全局比例分担,实际承担超过自身份额的,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